香港三级

香港三级 本科生认识实习管理办法

时间:2026-05-13 浏览:

香港三级 本科生认识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大一学生认识实习管理工作,深化实践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及学校《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实习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结合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学院或专业统一组织到实习地点进行观摩和体验,形成对所修专业初步认识的实践教学活动。认识实习是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专业实践课程模块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教学计划,计入学分,每位学生必须参加,学生对本专业认识实习不能申请免修。

第三条 认识实习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树立事业心、责任感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通过认识实习,使学生初步接触社会、了解专业相关行业的基本情况,获得对所学专业的感性认识,增强专业认同感,激发专业学习兴趣,为后续专业学习和职业发展奠定基础。

第四条 学院大一认识实习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建立学院统筹、专业负责、教师指导、学生参与的管理体系。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院成立认识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认识实的组织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党委副书记、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各系主任、副主任、教学秘书、辅导员等组成,学院院长担任组长,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

第六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各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系统制定学院大一认识实习工作计划和管理方案;

(二)统筹协调认识实习各项工作,落实实习经费保障;

(三)组织实习动员和安全教育,确定实习指导教师,落实实习教学责任;

(四)监督实习过程,处理实习突发情况,确保实习工作顺利进行;

(五)组织实习总结与评估,做好实习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三章 实习时间、组织形式与要求

第七条 大一认识实习时间为一周(5 个工作日),原则上安排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或第二学期进行,具体开展时间由学院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和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第八条 认识实习采取集中统一组织的形式进行。由学院统一安排,各专业分别组织实施,不安排学生分散实习。学生应服从学院和专业的统一安排。

第九条 认识实习可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一)集体参观实践基地。各专业组织学生前往实践基地参观,让学生直观了解专业相关机构的组织架构、运行模式和工作内容。

(二)聘请行业专家作专题讲座。各专业邀请相关行业的实务专家、优秀校友等,为学生作职业规划讲座、行业发展讲座或专业实务讲座,帮助学生了解专业发展前景,明确职业方向。

(三)组织旁听审判或观摩活动。法学专业可组织学生旁听法院庭审,了解司法审判程序和法律实务操作;其他专业可组织学生观摩社区治理、公共管理实务等活动,加深对专业实践的认识。

(四)其他形式。各专业可根据专业特点,开展模拟法庭、社区调研、公共政策案例分析等实践活动,丰富认识实习的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 认识实习应以现场实习为主,结合实际情况,可适当采用虚拟仿真实习等方式作为补充。

第十一条 认识实习期间,学生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实习安排和管理;

(二)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尊重实习单位的领导和工作人员;

(三)注意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服从安全管理和纪律要求;

(四)认真完成实习任务,按要求撰写实习报告或实习总结;

(五)实习期间原则上不予请假,如遇特殊情况须持相关证明,向辅导员和实习带队教师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四章 指导教师配备

第十二条 认识实习须配备校内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由学院选派相关专业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强的教师担任。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与实习学生的配备比例原则上为 1:20 或1:30,具体指导人数由各专业在保证实习指导质量的基础上确定。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应切实履行职责:

(一)在实习前做好准备工作,熟悉实习安排,了解实习单位情况;

(二)全程指导学生实习,做好思想教育、安全教育和纪律教育工作;

(三)检查督促学生完成实习任务,处理实习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四)与实习单位保持联系,协调实习安排;

(五)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报告,做好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五条 认识实习考核采取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过程考核主要考查学生出勤情况、实习态度和参与程度;结果考核主要依据学生提交的实习报告的质量。

第十六条 认识实习结束后,学生须完成一份认识实习报告。实习报告应结合实习内容,体现对所学专业的初步认识和理解,格式规范、内容完整、字数不少于 1000 字。

第十七条 实习成绩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实习成绩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实习表现和实习报告质量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 认识实习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学分。实习成绩不及格者,须在毕业前重修,重修仍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十九条 认识实习相关材料由学院统一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六章 安全保障与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学院须在学生外出实习前做好实习动员和安全教育工作,制定实习安全管理工作方案,落实安全责任。学校为学生购买实习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一条 指导教师须掌握学生实习期间的动态,做好实习过程中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事项提醒工作。对于校外实习,指导教师应根据天气变化和实际情况科学规划线路,适时调整实习安排。实习过程中如遇突发情况,应及时上报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 认识实习所需经费纳入学院年度实践教学经费预算。实习期间产生的交通费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报销。学院应合理使用实习经费,厉行节约,确保实习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三条 学院应积极拓展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政府机关、公共管理部门等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为认识实习提供优质的实践平台。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各专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专业认识实习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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